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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旧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(暂行)

时间:2013-01-11 来源: 爱尔眼科




        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医疗救助制度,保障城乡低收入平困户的基本医疗需求,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、卫生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》(民发【2009】81号)精神,结合个旧市实际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        一、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:
        1、持有《云南省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的个旧市城市居民;
        2、农村五保供养人员;
        3、持有《云南省农村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的个旧市农村居民;
        4、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,指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9月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、公私合营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老职工。
        5、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定期生活补助人员,指持有《云南省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生活补助证》的人员;
        6、民政部门认定的因患大病、重病影响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、审批程序
        实行医中救助和医后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。医中救助实行“一站式”结算服务。医疗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凭《云南省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或《个旧市农村医疗救助证》按规定比例享受医疗救助。定点医院在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,按照自付部分的40%直接进行减免。
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,定点医院须在《云南省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、《个旧市农村医疗救助证》和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单”、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”上填写医疗救助金额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实施

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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